淺談食品標示
目錄
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的規定1
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「第二十二條」規定,「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,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,明顯標示下列事項」:
一、品名。
二、內容物名稱;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。
三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
四、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。
五、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,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;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,應標示生產系統。
六、原產地(國)。
七、有效日期。
八、營養標示。
九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市面上常見食品標示
項目 | 說明 | 範例 |
品名 | 商品名稱 | |
成分 | 此產品裡面的所有成分,包括食品添加物的名稱和成分 | |
淨重 | 產品總重量 | |
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 | 必要時要能聯絡得到的國內資料 | |
原產地(國) | ||
有效日期 | 有的還會加上 「保存期限」 的資訊 | |
營養標示 | 該產品的營養成分資料。可以使用 『每日參考值百分比』 或是 『每100公克(毫升) 』 | |
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| ||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| 常見的有過敏原的標示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