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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的規定1

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「第二十二條」規定,「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,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,明顯標示下列事項」:

一、品名。

二、內容物名稱;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。

三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

四、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。

五、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,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;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,應標示生產系統。

六、原產地(國)。

七、有效日期。

八、營養標示。

九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
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市面上常見食品標示

項目說明範例
品名商品名稱
成分此產品裡面的所有成分,包括食品添加物的名稱和成分
淨重產品總重量
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必要時要能聯絡得到的國內資料
原產地(國)
有效日期有的還會加上 「保存期限」 的資訊
營養標示該產品的營養成分資料。可以使用 『每日參考值百分比』 或是 『每100公克(毫升)
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常見的有過敏原的標示

幾個例子

資料來源